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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一、强奸罪的概念和特征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强奸罪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即妇女是否自愿,应从其意志的实际具体情况出发,从其当时的神态、表情和对情况的判断、对客观环境因素的判断、对事态发展的判断等,是否有恐惧、惊慌、求救、反抗等方面综合判断。如果妇女意志是自由的,而表面装作“半推半就”,也要视为自愿。

2. 必须是实施了奸淫妇女的行为。即男子的性行为插入到女子的性器官内,完成性行为。如果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性交而着手实施,但实际上并未发生性交或者只是发生了摩擦而没有插入的,则不构成强奸罪。

3. 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单独的直接正面的对象妇女。如果行为人与两个以上的妇女发生性行为,则成立轮奸。

4. 必须是具有故意,并以强奸妇女为目的。这是强奸罪区别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重要标志。实践中有些男子以欺骗手段,声称同居生子、照顾孤老、帮助工作或生活上的困难等,使女方陷入错误认识处分性权利与之发生性关系,也应认定为强奸罪。

二、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

1.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 客观要件:(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2)强行与妇女性交。其他手段,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给钱财等手段相诱惑,对妇女进行奸淫等等。强行与妇女性交,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应当注意的是,此时要注意区分强奸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界限。两者的相同点是行为方式上都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不同点在于目的不同:强奸的目的是为了使对方与自己发生性交行为;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或者对对方实施猥亵。如果没有违背妇女意志,而是被迫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就不构成强奸罪。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对方态度,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如果妇女反抗行为激烈,而犯罪分子强制性器官进入对方体内而没有明显反抗的,也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3.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4.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不构成强奸罪。如果行为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行为的,则构成奸淫幼女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某种严重传染性疾病,而故意将病原体传染给对方(如艾滋病),则构成传播性病罪。在上述三种情况中,由于故意的内容不同,因而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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